2006年7月1日生效
1. SOLAS 公約2003 年修正案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2 條-定義
增加了“船長”的定義,定義說明“船舶長度是指它的總長”。
第22 條-駕駛室可視范圍
將適用范圍由原來的船長45m以上改為55m 以上。
第28 條-航行活動的記錄
在日報告方面增加了新的段落,修正案要求所有500 總噸及以上從事國際航行超過48 小時的
船舶,應每天向公司提交報告,內容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航線和航速、以及其它影響到船舶航行
或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內部詳細情況。修正案旨在解決船舶營運人向負責該航線上的有關方面提
供有利信息的責任問題。
2. SOLAS 公約2004 年修正案
SOLAS 第III 章-救生設備與裝置
第19 條 應急訓練與演習
修改了第19.3.3.3 條,放寬了載員試驗的要求,允許棄船演習中,降落救生艇時不搭載操作人
員,但應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降落下水,并指定操作的船員進行水上演習。
第20 條 使用準備、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
第20.3 條中增加了“ 救生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試驗和檢查應按本組織制定的指南
(MSC/Circ.1093)進行”條款。第20.6 條 在每周檢查中,增加將每周的檢查報告記入航海日志;
明確檢查項目具體要求;增加了貨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應在不載人的情況下,從
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裝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 第20.7 條 月度檢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
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氣和海況允許,應在不載人的情況下從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第
20.11 條 降落設備也要求按照I/7 或I/8 條的要求在年度檢驗(原為每5 年間隔期內)時進行徹底檢
查。
第32 條 個人救生設備
修改了第32.3 條,要求貨船上為每個船員配備一件保溫救生服。該條款對現有船具有追朔
性。另外,對于除散貨船以外,且永久航行于溫暖水域的其他貨船,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予以免除。
200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現有船,應于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的第一次SE 檢驗前,為船上每人
配備一套保溫救生服。
第IV 章-無線電通信設備
新增第15.9 條 -說明衛(wèi)星EPIRB 的試驗和維護要求
要求衛(wèi)星EPIRB 的年度檢測時期應與檢驗協調系統(tǒng)相協調,并區(qū)分客船和貨船的做出不同的
規(guī)定,即要求客船衛(wèi)星EPIRB 以不超過客船安全證書到期日前3 個月間隔進行測試,貨船衛(wèi)星
EPIRB 以不超過貨船無線電證書到期日前3 個月間隔或無線電安全證書周年日的前后3 個月間隔進
行測試。
SOLAS 公約2004 年修正案
第V 章 – 航行安全
第33 條 遇險通信 :義務和程序
新增第33.1-1 條:締約國政府應協調合作,確保幫助救助海上遇險人員上船的船長免除最低程
度繼續(xù)偏離船舶原定航線的責任,前提是免除船長的這一責任不能使海上人命安全更加危險。負責
對搜救區(qū)域進行援助的締約國政府應考慮具體情況和本組織編寫的指南,并負主要責任確保這種協
調合作,以便使被救援的幸存者從救助船上岸,并轉移至安全地帶,為此,有關締約國政府應盡可
能合理安排這種有效上岸;新增第33.6 條:把海上遇險人員救上船的船長應在船舶能力和條件范
圍內,盡可能給予他們人道主義對待;新增第34-1 條 船長決定權。
3. SOLAS 公約2004 年修正案
第II-1 章 構造—結構、分艙與穩(wěn)性、機電設備
第2 條 定義
增加了散貨船的定義為:“散貨船系指第XII/1.1 所定義的散貨船”。
第18 條 客船和貨船的水密門、舷窗等的構造和初次檢驗
2 替代為:
“2 在客船和貨船上,水密門應作水頭分別高達艙壁甲板或干舷甲板的水壓試驗。如因可能
損壞絕緣件或舾裝件而未對各門作試驗,可代之以按門的類型和大小對各門作原型(prototype)壓
力試驗且試驗壓力應至少與預定安裝位置所要求的水頭相符。原型試驗應在門安裝之前進行。門在
船上安裝的方法和程序應與原型試驗所用安裝方法和程序相符。每扇門在船上裝好后,應檢查其是
否在艙壁和門框之間正確就位!
第45 條 觸電、電氣火災及其他電氣災害的預防措施
10 替代為:
“10 替代為“電氣設備不應安裝在任何可燃混合氣體易于積聚的處所內,例如主要用來存放
蓄電池的艙室、油漆間、乙炔貯藏室或類似處所,除非主管機關確信這些設備是:
.1 操作所必需的;
.2 不會點燃有關的混合氣體的型式;
.3 適合于有關處所使用;和
.4 經證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塵、蒸汽或氣體中安全使用!
新增11:
“11 在液貨船中,電氣設備、電纜和接線不應安裝在危險處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標準不低于
本組織接受的標準。然而,對于這些標準不適用的處所,不符合標準的電氣設備、電纜和接線可基
于主管機關滿意的風險評估安裝在危險處所,以確保能保證相等的安全等級!
第III 章 救生設備與裝置
第31 條 救生艇筏與求助艇
新增1.8,要求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第IX/1.6 條定義的散貨船應配備自由降落式救生
艇。
第V 章 航行安全
第19 條 船載航行系統(tǒng)和設備的配備要求
2.5.1 替代為:
“2.5.1 1 臺陀螺羅經或其他裝置,用于通過船載非磁性裝置來確定和顯示船舶航向,操舵員
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讀取。這些裝置也應傳送航向信息以輸入到2.3.2,2.4 和2.5.5 提及的設備
中;”
第20 條 航行數據記錄儀
新增2–航行數據記錄儀,要求從事國際航行的現有貨船應設有簡易的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
。要求如下:
“2 為了幫助海難調查,從事國際航行且受1.4 條規(guī)定約束的現有貨船應按以下期限設有航
行數據記錄儀,它可以是一個簡化的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
.1 對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20,000 總噸及以上貨船,在2006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計劃塢修日,但不晚于2009 年7 月1 日;
.2 對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3,000 總噸及以上,但小于20,000 總噸的貨船,在
2007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計劃塢修日,但不晚于2010 年7 月1 日;和
.3 如果貨船在上述.1 和.2 所述的實施日期之后兩年以內將永久退役,主管機關可對這些
船舶免除.1 和.2 的要求!
第VII 章 危險貨物的載運
第10 條 化學品液貨船的要求
1 中刪除了“就本條而言,該規(guī)則的要求應視作強制性的要求”一句。因為IBC 規(guī)則已在
SOLAS 公約和MARPOL 公約中都已成為強制要求。
第XII 章 散貨船安全附加措施
第八 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22 .
修正案全部修訂了第XII 章。
新的第XII/6.2 條要求“船長為150 m 及以上,2006 年7 月1 日及之后建造的散貨船雙舷側處
所和專用海水壓載艙的涂層應根據第II-1/3-2 條的要求,以及基于本組織擬制定的涂層性能標
準!毙拚钢胁捎媚_注說明:在本組織通過“涂層性能標準”,對上述要求作適當修改成為強制
要求之前,參照主管機關接收的標準。
新的第XII/6.5 條要求“2006 年7 月1 日及之后建造的船長150m 以上裝運密度為1000kg/m3
及以上固體散裝貨物的散貨船,應:
.1 貨艙結構的布置應使所有預期的貨物能使用標準的裝/卸設備和程序裝卸而不造成降低結構
安全的損壞;
.2 應確保舷側和船體梁的其他結構之間有效地結構連續(xù)性;和
.3 貨物處所結構應能保證任一結構扶強構件的失效不能直接隨后導致支持結構失效,從而可能
導致整個加強板架的破壞!
備注:新的第Ⅻ章通過的同時,還以海安會決議MSC.168(79)通過了”單舷側散貨船舷側結構強度
衡定標準”,以海安會決議MSC.169(79)通過了”散貨船艙口蓋船員維護及檢查標準”。這兩個標準分
別在新的SOLAS 第Ⅻ/14 條和第Ⅻ/7 .2 條中作為強制性要求。
附錄 證書
在證書中補充檢驗的完成日期以及修改核能客船安全證書和核能客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簿
(格式 PNUC)、核能貨船安全證書和核能貨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簿(格式 CNUC)。
4. SOLAS 1988 年議定書2004 年修正案
對應新增的SOLAS 條款,修改了1988 議定書貨船安全設備記錄(Form E 和Form C)。分別在
第2 部分中刪除9,而10,10.1 和10.2 重新編號為9,9.1 和9.2。
修正案將于2006 年7 月1 日生效與實施。
5. SOLAS 公約1988 議定書2004 年修正案
在證書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檢驗的完成日期。
6. 1979 年國際搜救公約(SAR 公約)2004 年修正案
修正案涉及了第2、3、4 章的內容,主要是針對海上獲救人員處置而提出的,包括海上非法移
民和偷渡人員的安置問題,明確了海上遇險人員的概念等,其中新增加的第3.1.6 提出“與其他搜
救中心合作,為確定海上遇險人員登陸地點做出必要的安排”。新增3.1.9 條“締約國要合作與協
調,以確保海上遇險人員能夠盡可能實現登陸的責任”。
7. 載重線公約1988 議定書2004 年修正案
在證書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檢驗的完成日期。
8. FPT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修改了附件1 耐火試驗程序/第2 部分煙氣毒性試驗/2.6 分類衡準/2.6.2 毒性-在限制表中,
“SO2 120ppm”后增加“(對地板敷料為200 ppm)”- 地板覆蓋物二氧化硫氣體成分限定值。
并在證書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檢驗的完成日期。
9. 1994 HSC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在證書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檢驗的完成日期。
10. 2000 HSC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2.2.1 的標題“完整穩(wěn)性”改為“浮力空間”。在2.2.1.1 中以“在考慮⋯⋯”起始并以“⋯⋯
穩(wěn)性要求所需的正復員力臂范圍之內”結束的現有句子之后新增一句如下:“若浮力空間在破損后
的平衡位置可能承受更大的液體壓力,該空間的限界及相關開口和貫穿件應設計和建造為能防止液
體在壓力下通過。”
在證書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檢驗的完成日期。
11. INF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在證書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檢驗的完成日期。
12. ISM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在證書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檢驗的完成日期。
13. STCW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修正案涉及A-I/2 第1、2、3 段,僅為文字性的調整。
修正案將于2006 年7 月1 日 生效與實施。
14. STCW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在證書或表格中新增加了檢驗的完成日期。
2007 年1 月1 日生效
1. MARPOL 73/78 公約2004 年修正案
修正了MARPOL 73/78 公約附則I-防止油類污染規(guī)則。
此次修正案對現附則I 全部重新進行了改寫,修正案納入了MARPOL 公約自1983 年生效以來
經歷的各次修改,包括經修正的,關于逐步采用雙殼油輪(即逐步淘汰單殼油船)的13G(改版后
成為附則I 第20 條)和13H(改版后成為附則I 第21 條),在各章節(jié)中,還對構造和設備的要求
與操作要求分開,并明確規(guī)定適用于新船和現有船的要求。改版后附則I 更簡潔和便于使用。
改版后的附則I 增加了如下以前會議上批準的新的要求:
第1 條 – 阿曼區(qū)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區(qū)域被指定為附則I 下的特殊區(qū)域;
第22 條 - 泵艙的艙底保護: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5,000 載重噸以上的油船
泵艙應設雙層底艙或空間,雙層底深度不得小于十五分之一船寬或2 米,取小者(但
不得小于1 米);
第23 條 – 事故性溢油性能:適用于2010 年1 月1 日或以后交付的油船,當發(fā)生擱
淺或碰撞時,除第22 條和第24 條的要求外,還要求船舶在結構上提供足夠的保護;
第37 條 – 船上應急油污計劃:5000 載重噸及以上的油船應能快速得到計算機化的、
岸基的破損穩(wěn)性和殘余結構強度計算程序。
2. MARPOL 73/78 公約2004 年修正案
全面修正了附則II –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的規(guī)則。新的附則II 采用了對有毒液體物質的
新的四類分類系統(tǒng)。
新的分類系統(tǒng)如下:
X 類:此類有毒液體物質,如果從洗艙和排放壓載水作業(yè)中排入海中,將會對海洋資源或人
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有必要嚴禁將此類物質排入海洋環(huán)境。
Y 類:此類有毒液體物質,如果從洗艙和排放壓載水作業(yè)中排入海中,將會對海洋資源或人
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對舒適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損害,因此,有必要對排入海
洋環(huán)境的此類物質的質量加以限制。
Z 類:此類有毒液體物質,如果從洗艙和排放壓載水作業(yè)中排入海中,似乎對海洋資源或人
類健康造成較小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對排入海洋環(huán)境的此類物質的質量加以限制。
其它的物質:應評估作為《國際散裝化學品規(guī)則》第18 章污染類欄中所示的物質os 并含
發(fā)現這些物質并不屬于X 類,Y 類或 Z 類(其他物質),如果從洗艙和排放壓載水作業(yè)中
排入海中,似乎不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危害,或不會對舒適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
造成損害,因此,排放含有其他物質的艙底污水、壓載水其他殘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則
要求的約束。
全面修正后的附則II 還包含大量其它的重大變化。對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經
排放壓載以后的艙內或有關管系內的殘留物的最大允許殘留量,對X、Y 和Z 類物質均為75L,而
原來最大值分別為100L 或300L。
3. SOLAS 公約2004 年修正案
第II-1 章 構造—結構、分艙與穩(wěn)性、機電設備
第45 條 觸電、電氣火災及其他電氣災害的預防措施
新增11:
“11 在液貨船中,電氣設備、電纜和接線不應安裝在危險處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標準不低于
本組織接受的標準。然而,對于這些標準不適用的處所,不符合標準的電氣設備、電纜和接線可基
于主管機關滿意的風險評估安裝在危險處所,以確保能保證相等的安全等級!
第VII 章 危險貨物的載運
第10 條 化學品液貨船的要求
1 中刪除了“就本條而言,該規(guī)則的要求應視作強制性的要求”一句。因為IBC 規(guī)則已在
SOLAS 公約和MARPOL 公約中都已成為強制要求。
4. IBC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修正后的IBC 規(guī)則反映了經修正的MARPOL 公約附則II。
經修正的IBC 規(guī)則,在第17 章和第18 章下,包括了575 種產品,這些產品都已根據經修正的
污染分類和船船類型標準,重新進行了評估。
其它187 種產品從第17 章或第18 章中刪除,原因是因為缺乏數據,不能重新評估它們的污染
類別和船舶類型。
5. IBC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通過了IBC 規(guī)則2004 修正案。
6. IGC 規(guī)則2004 年修正案
在第10 章電氣設備10.1.4 后增加“電氣設備,電纜和配線不應安裝在危險處所,除非其符合
不低于組織接受的標準。然而,對于這些標準未涉及的處所,不遵守標準的電氣設備,電纜和配線
可基于使主管機關滿意的風險評估安裝在危險處所以確保達到等同的安全等級”。
1. SOLAS 公約2002 年12 月修正案
第XII 章 散貨船安全附加措施)
第13 條 泵系的有效性
本條適用于無論何時建造的散貨船,對于新造散貨船,用于排放和泵吸位于防撞艙壁前方的壓
載艙的壓載水和任何部位延伸至首貨艙前面的干艙中的艙底水的設備,應能從一個可進入的封閉處
所內將其運行,該密閉處所應能從駕駛室或主機控制站進入而無需穿過防撞艙壁,作為第II-1/11.4
條規(guī)定的閥的控制的替代措施,可接受通過遙控啟動閥門操作的裝置,只要此類閥門控制器的位置
符合本條的規(guī)定。
對于2004 年7 月1 日前建造的散貨船,應在不遲于2004 年7 月1 日后船舶進行第一次中間檢
驗或換新檢驗時, 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2007 年7 月1 日符合本條要求。
2. SOLAS 公約2004 年修正案
第V 章 航行安全
第20 條 航行數據記錄儀
新增2–航行數據記錄儀,要求從事國際航行的現有貨船應設有簡易的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
。要求如下:
“2 為了幫助海難調查,從事國際航行且受1.4 條規(guī)定約束的現有貨船應按以下期限設有航行
數據記錄儀,它可以是一個簡化的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
對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20,000 總噸及以上貨船,在2006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計劃塢修日,但不晚于2009 年7 月1 日;
.2 對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3,000 總噸及以上,但小于20,000 總噸的貨船,在
2007 年7 月1 日之后第1 次計劃塢修日,但不晚于2010 年7 月1 日;和
.3 如果貨船在上述.1 和.2 所述的實施日期之后兩年以內將永久退役,主管機關可對這些
船舶免除.1 和.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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