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報訊【記者 李國惠 通訊員 徐德利】24歲的小海(化名)本以為交納2.8萬元后就會當上海員,收入不菲,可沒想到最終得到的工作連工資都沒有,為此他起訴進行維權。一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對方返還原告1萬元。
法院查明,2006年6月,原告小海在報紙上看到招聘海員的廣告。最終,小海與某船務咨詢公司簽訂了《船員培訓及就業(yè)安置協(xié)議書》,并交納了培訓實習費1.8萬元以及1萬元就業(yè)安置費。協(xié)議中規(guī)定,船務咨詢公司應在小海取得《適任證書》后的35天內,安排他正式上船工作。工作收入每月450美元左右,另外還有船上伙食補助等其他待遇。
小海參加培訓后,取得了專業(yè)培訓合格證、船員服務簿、海員證、適任證書。但咨詢公司未能在35天內安排小海到船上工作,此后咨詢公司雖然安排小海在一條船上任實習水手,但在9個月的約定雇傭期限內,工資總額為0美元/月,在船伙食費則為4美元/天。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咨詢公司未能在小海取得《適任證書》后35天內安置工作,所以認定咨詢公司違約在先,應將小海交納的就業(yè)安置費1萬元退還。但隨后咨詢公司安排小海上船工作,雖然小海工作沒有工資,但屬于小海和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對于小海要求返還違約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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