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無業(yè)人員在一家大酒店租用兩個房間作為辦公室,使用偽造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在媒體上做廣告,以招收船員為名,騙取11名前來應聘人員的錢財共11136元,案發(fā)后,有兩人落網(wǎng),另一人潛逃。近日,市北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退賠款人民幣11136元發(fā)還受害人韓某、高某等11人。隨案移送犯罪工具公章一枚、營業(yè)執(zhí)照一個、牌匾一個依法予以沒收;移送贓物黑色手機一部發(fā)還被害人宿某。
據(jù)了解,無業(yè)人員劉某與毛某預謀詐騙后,劉某使用毛某提供的資金及偽造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在本市普集路一家大酒店租用兩個房間作為辦公室,并在媒體上做廣告,以招收船員為名,騙取前來應聘人員的錢財。期間,劉某糾集其舅子陳某一起入伙。自2007年10月至11月28日,劉某、陳某先后騙取前來應聘的韓某、高某等11人的違約金、培訓費共計人民幣11136元。同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劉某、陳某被刑事拘留。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仍在潛逃。
今年5月21日,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某、陳某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劉某、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則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是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二是其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三是其系初犯,愿意積極退賠。
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招聘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13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要求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正確,法院予以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系初犯,并能積極退賠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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